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芦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艳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