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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民初字第00183号

王某某与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芦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艳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