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平凉市宏达汽车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战平,担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楷婕,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灵台县金圆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翩翩,担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凉市宏达汽车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台县金圆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凉市宏达汽车运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灵台县金圆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平凉市宏达汽车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巩兆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