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申字第000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爱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封留珍。再审申请人谢爱华因与被申请人谢爱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泰中民终字第0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谢爱华以“其已与被申请人封留珍达成协议,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谢爱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谢爱华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孟玉祥
审判员 吴 彬
审判员 徐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