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龙执补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金正子,女,1960年3月11日生,朝鲜族,住龙井市。被执行人俞红梅,女,1990年3月21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正子与被执行人俞红梅不当得得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的(2009)龙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正子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由(2011)龙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09)龙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敬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