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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龙执补字第18号

金正子与被执行人俞红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03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龙执补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金正子,女,1960年3月11日生,朝鲜族,住龙井市。被执行人俞红梅,女,1990年3月21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正子与被执行人俞红梅不当得得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的(2009)龙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正子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由(2011)龙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09)龙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敬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