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公联路。法定代表人王梓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承学,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承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