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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小字第3号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孔凡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孔凡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小字第3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谢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广峰,汉族系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梁启超,系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被告孔凡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孔凡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凡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 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