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代表人生柳荣。委托代理人连丽平、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仕虎,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仕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暂计至2013年6月24日止)2355.25元,其中本金1689.59元、利息533.03元、滞纳金132.63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颖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5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魏松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