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760号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荣雨与金荣雨、金明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荣雨,金明杰,郭加兵,邵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760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委托代理人魏禹,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金荣雨。法定代理人金明杰,男,1977年5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7********,汉族,住兴化市西郊镇金焦家村金舍*组***号。系被告金荣雨的父亲。被告金明杰,身份信息同上。被告郭加兵。被告邵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一路九角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荣雨、金明杰、郭加兵、邵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30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隽

人民陪审员  赵红华

人民陪审员  史寿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