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760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委托代理人魏禹,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金荣雨。法定代理人金明杰,男,1977年5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7********,汉族,住兴化市西郊镇金焦家村金舍*组***号。系被告金荣雨的父亲。被告金明杰,身份信息同上。被告郭加兵。被告邵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一路九角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荣雨、金明杰、郭加兵、邵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30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隽
人民陪审员 赵红华
人民陪审员 史寿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