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彭琳(反诉被告),女,1986年12月24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彭世权(反诉原告),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陈俊,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琳诉被告彭世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告彭世权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反诉。原告彭琳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被告彭世权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申请撤销反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琳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彭世权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彭琳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彭世权承担。
审判员 何春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申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