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220号
申请执行人:李贵颖,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唐忠仁,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李贵颖与被执行人唐忠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向被执行人唐忠仁送达执行通知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更名。故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3月31日将吉林市丰满区石井街油厂3号楼1单元4层1号,面积57.7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S000177869的房屋所有权人由唐忠仁更名为李贵颖,申请执行人李贵颖取得了新的房屋产权证。2015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将诉讼费、执行费交付法院,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王 昊
审 判 员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