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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71号

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迅荣船务有限公司、大连众合船务管理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迅荣船务有限公司,大连众合船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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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71号

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迅荣船务有限公司(SunwingShippingLtd)。

被告:大连众合船务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迅荣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众合船务管理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刘凤舞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吴文哲、

人民陪审员范欣欣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2015年4月23日,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不再起诉被告,也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不预交��件受理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凤舞

代理

审判员  吴文哲

人民陪审员  范欣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