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71号
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迅荣船务有限公司(SunwingShippingLtd)。
被告:大连众合船务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迅荣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众合船务管理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刘凤舞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吴文哲、
人民陪审员范欣欣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2015年4月23日,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不再起诉被告,也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不预交��件受理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凤舞
代理
审判员 吴文哲
人民陪审员 范欣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