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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465号

余思新与汪培成、程菊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思新,汪培成,程菊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465号

申请执行人:余思新。

被执行人:汪培成。

被执行人:程菊娥。申请执行人余思新与被执行人汪培成、程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马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31日,余思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汪培成、程菊娥欠有大量债务,已经外逃,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4月23日,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64.5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4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益群

审 判 员 余忠林

审 判 员 黄慧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余开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