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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222号

陆富林与邹美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富林,邹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222号申请执行人陆富林。联系电话。被执行人邹美峰,又名邹建忠。联系电话。陆富林与邹美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0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执行费5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如皋下原镇迎驾巷B区15号商住房壹套,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佳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