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黄国忠,农民。原告黄辉,农民。原告黄春娥,农民。委托代理人柯树华,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石贤柱,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晓林,农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路。法定代表人胡学杰,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秋梅,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忠、黄辉、黄春娥与被告石贤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忠、黄辉、黄春娥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忠、黄辉、黄春娥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忠、黄辉、黄春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6元,减半收取2283元,由原告黄国忠、黄辉、黄春娥负担。
审判员 张苏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