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民初字第216号

和树超与山东天匠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和树超,山东天匠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和树超,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曹成海,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匠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吴建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树超与被告山东天匠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和树超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盟

审 判 员  李 倩

代理

审判员  韩文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