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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二初字第119号

杨丽娟与何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莉娟,何体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杨莉娟,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何体健,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退役军人。

原告杨丽娟与被告何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丽娟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杨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体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丽娟诉称:被告因开办中国体育彩票销售代办点,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10月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3个月后偿还,借款后,被告未履行承诺,直到现在都分文未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却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严重违约丧失了做人基本的信用,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体健未答辩,也未举证。原告杨丽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出了2013年10月3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对原告杨丽娟提出的证据,被告何体健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借条系原件,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应确认其证明力。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陈述,认定如下基本事实:原告杨丽娟与被告何体健是朋友关系,被告以往曾经向原告借过钱。2013年10月3日,被告何体健因开办体育彩票销售代办点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杨丽娟借款5万元,原告念及朋友关系,并基于过往对被告的信赖,给被告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3个月后偿还,月利息4分。原告杨丽娟称被告何体健借款后仅支付了3500元利息,借款分文未还,因而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何体健向原告杨莉娟借款5万元,有当事人的陈述和借条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现在借款已经逾期,被告何体健理应当返还原告杨莉娟借款。因此,对原告杨莉娟要求被告何体健返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体健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杨莉娟借款本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何体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孟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 珊附有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