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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4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林凯东、谢晓明、郑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林凯东,谢晓明,郑少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地址:揭阳市东山区。

负责人:连俊生。被告林凯东,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揭阳市揭东区。被告谢晓明,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住址: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郑少彬,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住址: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被告林凯东、谢晓明、郑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潮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亮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