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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62号

梁初妹与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韶关汽车客运南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初妹,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韶关汽车客运南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梁初妹,女,成年,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代理人:谢乐宇,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韶关汽车客运南站。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

负责人:缪永雄,站长。

委托代理人:冯新桥,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该站车队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负责人:汪明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小兵,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英,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初妹诉被告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韶关汽车客运南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初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伟萍

审 判 员  侯传辉

人民陪审员  王兴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玉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