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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489号

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胡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胡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58号3-5-1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8755-8.法定代表人陈绩。委托代理人班正林,男,1977年2月16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被告胡君,女,1982年6月1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胡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晓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雪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