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3号本院2015年4月3日对原告杜世丽诉被告唐金养、连南瑶族自治县大龙山山泉水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二十行、第6页第三行及第十四行即判决主文中的:“10205元”补正为“102025元”。
审判员 胡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 颖 百度搜索“”
杜世丽与唐金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3号本院2015年4月3日对原告杜世丽诉被告唐金养、连南瑶族自治县大龙山山泉水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二十行、第6页第三行及第十四行即判决主文中的:“10205元”补正为“102025元”。
审判员 胡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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