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3号

杜世丽与唐金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3号本院2015年4月3日对原告杜世丽诉被告唐金养、连南瑶族自治县大龙山山泉水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二十行、第6页第三行及第十四行即判决主文中的:“10205元”补正为“102025元”。

审判员  胡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