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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799号

俞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俞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799号

原告:俞某。

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王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