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799号
原告:俞某。
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王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