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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432号

赵春与武中顺、刘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春,武中顺,刘应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赵春,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被告武中顺,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被告刘应刚,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诉被告武中顺、刘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赵春负担。

审判员 鲁 永 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