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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97号

狄永贵与张家口同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狄永贵,张家口同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狄永贵,无业。被执行人张家口同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77号。法定代表人林光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区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养老保险255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同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5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还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仲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