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拜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宏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