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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691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拜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宏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