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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016号

张俊红与张明忠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红,张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016号

申请人:张俊红,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明忠,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明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