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柯某某,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陈某玉,女,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某贞,女,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陈某香,男,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某珠,女,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陈某玉诉被告陈某贞、陈某香、陈某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陈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99元,减半收取后为7399.5元,由原告柯某某、陈某玉共同负担。
审判员 倪卫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危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