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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264号

王经高抢劫罪,王经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经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264号罪犯王经高,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经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四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44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8日入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10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4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经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6.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交纳退赔款人民币9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经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经高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阙    斌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