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645418-5,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彭国周,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青浓,女,1967年03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与被告毛青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18元,减半收取3659元,由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郑小兰
审 判 员 赵文英
人民陪审员 马岚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