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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211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建兴、王进岐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兴,王进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211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陈有宾,主任。

被执行人:李建兴,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

被执行人:王进岐,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建兴、王进岐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宋春瑜

审判员  王成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