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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787号

申请执行人王科波与被执行人杨广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科波,杨广良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787号

申请执行人:王科波,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杨广良,男,1951年10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科波与被执行人杨广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宋春瑜

审判员  王成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