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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7992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21-06-1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7992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1号。

负责人:王毅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延鹏,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汇壬,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 任家雄,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宗海乡玉京村2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4月7日 适用 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 诉讼 请求 1.任家雄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等共计39466.68元,其中本金23505.87元、利息(含复利)15960.81元(利息及复利暂计至2020年12月23日,实际金额应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任家雄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答辩情况 任家雄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 理 查 明 信用卡申请时间 2015年4月18日 信用卡卡号 5229 XXXX XXXX 5695 利息计收方式及标准 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 欠款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23日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23505.87元、利息(含复利)15960.81元。 定案 证据 原、被告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易明细等证据。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 判 主 文 任家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2月23日信用卡透支本金23505.87元、利息(含复利)15960.81元,共计39466.68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迟延 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任家雄负担。 上诉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 判 员 慕 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殷金钰

书 记 员 彭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