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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473号

陶学堂与丁玉燕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学堂,丁玉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陶学堂,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技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丁玉燕,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受理陶学堂与丁玉燕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丁玉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玉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玉燕存款3012.93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