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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56号

刘国栋与庞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国栋,庞秀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刘国栋

被告:庞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明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