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栗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上栗县邮政局,住所地上栗县。法人代表;钟勇,局长。被告徐东磊,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南省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栗县邮政局诉被告徐东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栗县邮政局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栗县邮政局撤回对被告徐东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栗县邮政局承担。
审判员 胡 冬 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