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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民一初字第171号

上栗县邮政局与徐东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上栗县邮政局,徐东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栗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上栗县邮政局,住所地上栗县。法人代表;钟勇,局长。被告徐东磊,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南省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栗县邮政局诉被告徐东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栗县邮政局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栗县邮政局撤回对被告徐东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栗县邮政局承担。

审判员 胡 冬 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