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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1076号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佳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076号

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涛。

委托代理人:代中宁,杨齐。

被告:吕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卜文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