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连东执字第02188号

张同金、徐敏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同金,徐敏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02188号申请执行人张同金。被申请执行人徐敏钦。申请执行人张同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敏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乐山执行员  王祥杰执行员  安红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