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02188号申请执行人张同金。被申请执行人徐敏钦。申请执行人张同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敏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乐山执行员 王祥杰执行员 安红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