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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申二字第00030号

张志东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张志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石行申二字第00030号 张志东、吴兴群、焦鸿斌、吴宝林、刘瑞珍、吴根、樊志安、王傻小、刘建平、吴建设、李凤彬、降兵伟、李文海、韩新、刘树文、成国山、吴树申、刘志山、吴树革、吴树果、李凤波、吴树建、刘强、刘新志、吴建楼、焦兵海、吴全贵、樊自乐、成玉丰、刘印芳、张全福、刘树藏、吴红连、吴春革、吴树刚、焦健修: 你们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为不履行人身财产保护职责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石高立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和本院(2014)石行终字第00162号行政裁定,以一、二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2014年6月,石家庄市裕华区留村村民张志东等人以留村违法拆迁对其人身和房屋造成极大威胁为由向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人身及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留村的房屋安全进行保护。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湘江大道派出所于2014年7月25作出答复,根据申请事项进行相关工作安排,加强巡控保护措施,对前期发生的相关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受理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张志东等人向公安部门提出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已作出答复,并对涉案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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