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48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金巢酒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巢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4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 圣 权
审判员 张 智
审判员 陈 效 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