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执字第00485号

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金巢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巢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48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金巢酒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巢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4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 圣 权

审判员 张   智

审判员 陈 效 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