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1167—1号原告沈书军,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学强,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市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刘付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民,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书军被告漯河市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需要同被告进行私下和解协商解决纠纷,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慧杰
审判员 高 琳
审判员 万俊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新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