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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778号

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栗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778号原告栗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栗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春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