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778号原告栗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栗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春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