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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243号

于XX诉霍XX不当得利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于会涛,霍信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于会涛,男,1942年3月18日生,汉族,系农民,住调兵山市晓明镇娘娘庙村。被告霍信文,男,1949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调兵山市晓明镇娘娘庙村*组**号。

原告于会涛诉被告霍信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会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于会涛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刘永恒

人民陪审员  XX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