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于会涛,男,1942年3月18日生,汉族,系农民,住调兵山市晓明镇娘娘庙村。被告霍信文,男,1949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调兵山市晓明镇娘娘庙村*组**号。
原告于会涛诉被告霍信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会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于会涛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刘永恒
人民陪审员 XX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