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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461-1号

陈仁富与龚治旗、刘代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仁富,龚治旗,刘代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461-1号申请执行人陈仁富。被执行人龚治旗。被执行人刘代芬,系龚治旗之妻。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都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仁富与被执行人龚治旗、刘代芬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陈仁富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兰武

审判员  周春明

审判员  冉克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