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法人代表:王庆利。被执行人闫国学,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安达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申请执行闫国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2014)安商出字第190号文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四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