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执字第144号

孙川、常峰与梁福伟、吴翠玲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柘执字第144号梁福伟、吴翠玲:本院已立案执行孙川、常峰申请执行你们借款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限你于2015年4月21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  宋红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永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