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执字第01169号

成岗与张春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岗,张春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1169号申请执行人成岗,居民。被执行人张春海,居民。申请执行人成岗与被执行人张春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1933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4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查询、但未查询到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4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郑钧木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