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京民初字第320号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沃得花园17号。负责人沈建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福林,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

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嘉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