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刘伍学。被告黎彪。
原告刘伍学与被告黎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伍学于2015年4月17日已该事故已由交警部门调教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伍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伍学撤回对被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伍学负担。
审判长 马原平
审判员 牟存文
审判员 赵春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文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