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破字第2-3号
申请人: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2015年4月15日,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正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事宜及争取政府供热配套费补贴,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18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海波
审 判 员 吕 萍
代理
审判员 王天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慧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