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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267号

王松灿与范卫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松灿,范卫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松灿,1981年11月6日生。被告(反诉原告)范卫锋,1980年3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松灿与被告(反诉原告)范卫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松灿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范卫锋的起诉,范卫锋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松灿的反诉。

本院认为,王松灿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范卫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反诉,均系双方对各自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王松灿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范卫锋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范卫锋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松灿的起诉。反诉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范卫锋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代理

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