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松灿,1981年11月6日生。被告(反诉原告)范卫锋,1980年3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松灿与被告(反诉原告)范卫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松灿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范卫锋的起诉,范卫锋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松灿的反诉。
本院认为,王松灿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范卫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反诉,均系双方对各自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王松灿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范卫锋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范卫锋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松灿的起诉。反诉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范卫锋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代理
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