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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二初字第72号

李建勋诉高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勋,高太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李建勋,男,汉族,教师。被告高太祥,男,汉族,农民。

原告李建勋诉被告高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太祥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勋撤回对被告高太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忠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