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李建勋,男,汉族,教师。被告高太祥,男,汉族,农民。
原告李建勋诉被告高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太祥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勋撤回对被告高太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忠平 更多数据: